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681行审7号
申请执行人:临江市林业局,地址: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崔焕坤,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宜方,系该局法制办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程树奎,系该局六道沟林业站科员。
被执行人:陈继文,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址临江市。
申请执行人临江市林业局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临林六林罚决字[2015]第014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本院依法审查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陈继文于2013年9月15日在临江市六道沟镇三道村三道阳岔内非法开垦林地1934.3平方米用于种植人参。临江市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临林六林罚决字[2015]第014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三个月内移除在非法开垦林地内栽种的人参,拆除参棚,更新造林、恢复原状;2、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1934.3平方米×10元/平方米=19343元”。被执行人陈继文在接到该处罚决定书后于2015年8月移除了该林地内栽种的部分人参,并恢复原状,但并未交纳19343元罚款。2015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陈继文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在接到催告书之日起内十日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继文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交纳罚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依法召开听证会,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认定的违法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执行程序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江市林业局于2015年6月18日向被申请人下发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临江市林业局临林六林罚决字[2015]第014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继英
审 判 员 袁秋林
代理审判员 吴燕飞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唐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