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兆贤与吉林省东丰县林业局行政登记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54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4行抗1号

抗诉机关: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张兆贤,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东丰县。

原审被告:吉林省东丰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局党委书记、局长。

原审原告张兆贤与原审被告吉林省东丰县林业局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了(2014)东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2月14日,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吉辽检行监【2015】2号行政抗诉书,以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李春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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