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403行初4号
原告:陆秀霞,女。现住天津市。
被告:辽源市西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张传东,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秀霞诉被告辽源市西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管理违法,申请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中,现辽源市西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履行法定职责,故原告陆秀霞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秀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长 王淑荣
审判员 王卫东
审判员 宋丽娟
二O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