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朝行初字第54号
原告吉林省云亭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成都大路377号良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侯树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骋,北京市子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民主大街809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琦,局长。
委托代理人夏光麟,该局工伤保险处主任科员。
第三人范平,男,现住吉林省梨树县。
原告吉林省云亭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范平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吉林省云亭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范平自行达成和解,原告吉林省云亭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主动申请撤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云亭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云亭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吉林省云亭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晓颖
审 判 员 杜汉悦
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