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延生与集安市国土资源局不服行政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54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582行初10号

原告刘延生,男,1961年12月26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集安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宋建林,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登霖,集安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刘延生诉被告集安市国土资源局不服行政决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延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金政男

人民陪审员  刘洪琴

人民陪审员  牛纪香

二O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斯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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