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582行初10号
原告刘延生,男,1961年12月26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集安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宋建林,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登霖,集安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刘延生诉被告集安市国土资源局不服行政决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延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金政男
人民陪审员 刘洪琴
人民陪审员 牛纪香
二O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斯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