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行终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荣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卡伦工业园区孵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赵兴志,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九台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四舒绕越线以北中央大街以西。
法定代表人王勇,局长。
上诉人吉林省荣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上诉人长春市九台区国土资源局国土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5)九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省荣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吉林省荣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吉林省荣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吉林省荣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光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于佳鑫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窦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