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6行终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凡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胡波,区长。
委托代理人马宏,白山市浑江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法规科科长。
原审原告郭星华。
上诉人孟凡庸因征收行政补偿一案,孟凡庸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5)浑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凡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孟凡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辉
审 判 员 李雪梅
代理审判员 历彦飞
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梅新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