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凡庸诉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53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6行终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凡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胡波,区长。

委托代理人马宏,白山市浑江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法规科科长。

原审原告郭星华。

上诉人孟凡庸因征收行政补偿一案,孟凡庸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5)浑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凡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孟凡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辉

审 判 员  李雪梅

代理审判员  历彦飞

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梅新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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