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王树行政非诉案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2016-07-12 18:53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381行审7号

申请人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金玉庆,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姚维波,系大岭镇镇长。

被申请人王树,男,住公主岭市,。

申请人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申请执行王树土地征收一案,国土局来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合议庭依法召开听证会,申请人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姚维波,被申请人王树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分别于2014年12月31日、2015年2月11日对公主岭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吉国土资耕函﹝2014﹞541号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吉林省大岭汽车物流园区甲三路乙十六路物流小路网工程用地的批复、吉国土资耕函﹝2015﹞36号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主岭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5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分别同意公主岭市将农村集体农用地15.5693公顷(其中耕地14.605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同时同意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0.1776公顷;同意公主岭市将农村集体农用地33.7326公顷(其中耕地32.886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用于工矿仓储项目建设。被申请人王树在征收范围内承包旱田2.0034亩,无附着物和青苗。公国土责行决字(2015)3号限期交付土地行政决定给予被申请人安置补助费38,732元。(2.0034亩×966.66元∕亩×20倍)。被申请人在听证会中称补偿标准过低,补偿费太少,不同意交出土地。

本院认为,吉林省大岭汽车物流园区甲三路乙十六路物流小路网工程项目、公主岭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5批次农用地转非农用地征收项目,已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了吉国土资耕函﹝2014﹞541号、吉国土资耕函﹝2015﹞36号批复。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已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办理了农用地转非农用地及土地征收相关手续。安置补助费等资金已足额到账并由被征收土地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领回待被申请人前去领取。经协商,被申请人拒不交出土地亦不领取安置补助费用,因此国土局作出了限期交出土地决定并履行了催告程序,申请人作出的限期交出土地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按决定履行相应义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国土局作出的公国土责行决字(2015)3号限期交出土地行政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公国土责行决字(2015)3号限期交出土地行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生效后,由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立奇

人民陪审员  滕晓敏

人民陪审员  单淑东

二O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任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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