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白山行终字第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宝贵。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
法定代表人焦洪武,镇长。
委托代理人陈书东,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邹桂珍。
原审第三人邹桂香。
上诉人李宝贵诉被上诉人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六道江镇政府)、原审第三人邹桂珍、邹桂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处理一案,李宝贵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2)浑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六道江镇政府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决定,撤销了其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的关于湖下村村民邹桂珍、邹桂得与李宝贵农村土地承包权争议的处理决定。上诉人李宝贵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宝贵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已被六道江镇政府自行撤销,故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2)浑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应不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宝贵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李宝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辉
代理审判员 马立清
代理审判员 李雪梅
二○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闫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