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公主岭市响水镇湾龙村村民委员会行政非诉案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2016-07-12 18:53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381行审12号

申请人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金玉庆,男,局长。

被申请人公主岭市响水镇湾龙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志龙,男。

申请人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被申请人公主岭市响水镇湾龙村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作出的公国土资执罚【2015】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公主岭市响水镇湾龙村(基本农田保护区)1000平方米建村部的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原种植条件;罚款150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0元、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公主岭市响水镇湾龙村(基本农田保护区)1000平方米建村部的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人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了公国土资执罚【2015】51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认定违法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对被申请人处以罚款15000.00元的处罚适当。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按处罚决定履行相应义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公国土资执罚【2015】5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

执行内容:1、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原种植条件,由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2、罚款15000.00元;3、案件受理费100.00元、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定效力。

审判长  张立奇

审判员  李 浩

审判员  杨宝华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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