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381行审23号
申请人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金玉庆,男,局长。
被申请人公主岭市十屋镇跃进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高振伟,男。
申请人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被申请人公主岭市十屋镇跃进村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作出的公国土资执乡罚【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25日,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公主岭市十屋镇跃进村集体建设用地1727平方米建跃进村村部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罚款8635.00元;案件受理费100.00元、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25日,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公主岭市十屋镇跃进村集体建设用地1727平方米建跃进村村部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依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了公国土资执乡罚【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认定违法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对被申请人处以罚款8635.00元的处罚适当。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按处罚决定履行相应义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公国土资执乡罚【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
执行内容:1、罚款8635.00元;2、案件受理费100.00元、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定效力。
审判长 张立奇
审判员 李 浩
审判员 杨宝华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