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行终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永帮,男。
委托代理人贾时珍(系贾永帮之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静辉,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宝财,磐石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汤世海,磐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贾永帮因诉磐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磐石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贾永帮的委托代理人贾时珍,被上诉人磐石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宝财、汤世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贾永帮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的主要理由为:(一)原审判决认定“贾永帮房屋在征收面积范围内,建筑面积60㎡,有产权证面积25㎡”的事实错误。房屋产权证号为吉房磐字第18-1-2-03-12号的25㎡房屋是上诉人于1961年建成,后因年久失修上诉人将其中10㎡扒掉,留有15㎡作为仓库使用。上诉人于1987年建成建筑面积为60㎡的房屋一处,有规划土地审批手续。(二)上诉人提出复估申请,评估机构未出具复估报告,导致上诉人无法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三)被上诉人要求按原有房屋面积交地域差价款600元/㎡,没有法律依据。(四)征收程序违法。《征收补偿方案》未广泛征求群众意见。2012年选择的评估机构,由于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补偿方案》,被上诉人表示不再征收,2013年应当重新选择评估机构。(五)上诉人的杨树被漏评。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沈海蛟
代理审判员 王翼博
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