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严荣诉敦化市江南镇双胜村村民委员会转包土地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53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行申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纪严荣,女,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时文明,男,住敦化市。

再审申请人纪严荣因诉敦化市江南镇双胜村转包土地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立行终字第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纪严荣申请再审称,村委会侵犯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案例显示,村委会能够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原审法院对其起诉不予受理错误。

本院认为,纪严荣所诉敦化市江南镇双胜村转包其土地的行为,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一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并非是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村委会行使的行政管理行为,因此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纪严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纪严荣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吉红

代理审判员  王宇焘

代理审判员  杜 鹃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寻 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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