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行申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纪严荣,女,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时文明,男,住敦化市。
再审申请人纪严荣因诉敦化市江南镇双胜村转包土地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立行终字第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纪严荣申请再审称,村委会侵犯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案例显示,村委会能够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原审法院对其起诉不予受理错误。
本院认为,纪严荣所诉敦化市江南镇双胜村转包其土地的行为,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一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并非是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村委会行使的行政管理行为,因此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纪严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纪严荣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吉红
代理审判员 王宇焘
代理审判员 杜 鹃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寻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