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监字第1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金平,男,汉族,住长春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市规划局。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长春辰宇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王金平因诉长春市规划局规划行政审批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行终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金平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吉红
代理审判员 杜 鹃
代理审判员 王宇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寻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