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余市国土资源局与吴凤华非诉行政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53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扶行审字第19号

申请执行人扶余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曲占斌,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洪君,扶余市国土资源局收购储备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吴凤华,女,1952年5月13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县三岔河镇郊李家店村,身份证号×××。

申请执行人扶余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扶国土资决字[2015]002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听证查明,2013年1月17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吉国土资耕函[2013]21号《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扶余县人民政府2012年第16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经省政府批准,同意扶余市将农村集体农用地13.3568公顷(其中耕地12.128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同时同意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0.2384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3.5952公顷,用于商服和住宅项目建设。被执行人吴凤华位于三岔河镇李家店村的524.85平方米土地在此次征收范围内,吴凤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扶余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的规定责令吴凤华限期交出土地,并于2015年4月3日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扶国土资决字[2015]002号)送达给被执行人吴凤华,吴凤华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期满未交出土地。扶余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8日给被执行人吴凤华送达催告书,经催告后被执行人吴凤华仍未履行义务,扶余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扶余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扶余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扶国土资决字[2015]002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不具有不准予强制执行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扶余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3日做出的扶国土资决字[2015]002号责令交出土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扶余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相峰

人民陪审员  梅长君

人民陪审员  郭淑兰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谷红艳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