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2行终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林,住磐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磐石市水利局,住所地磐石市。
法定代表人张锡灵,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磐石市柳杨水库灌区管理处,住所地磐石市。
法定代表人宋武林,主任。
上诉人赵林因诉被上诉人磐石市水利局、磐石市柳杨水库灌区管理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5)磐行初字第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林撤回上诉。
审 判 长 王 静
审 判 员 钱 岩
代理审判员 王 君
二O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隋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