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东辽行初字第3号
原告金长龙,住所地辽源市。身份证号×××
被告东辽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郑力忠,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忠明,东辽县公安局法治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张学,东辽县公安局安石派出所教导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长龙诉被告东辽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在庭审中未经法庭许可,无任何正当理由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董青林
审 判 员 史海君
人民陪审员 蔡艳清
二0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大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