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扶行初字第41号
原告郭晶,现住扶余县。
被告松原市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立强,系局长。
原告郭晶诉被告松原市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晶于2015年12月15日以被告松原市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已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晶承担。
审判长 吕相峰
审判员 宋家君
审判员 潘 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谷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