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永行初字第9号
原告盖连玉,男,汉族,1951年11月3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磐石市东宁街道康安委十七组。
委托代理人杜春珍,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磐石市东宁街。
法定代表人王雪峰,市长。
委托代理人侯峰,磐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连春,磐石市人民政府征收办副主任。
原告盖连玉诉被告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政府不服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其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盖连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盖连玉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桂玲
人民陪审员 匡佰华
人民陪审员 姚福杰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