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监字第2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林红,女,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申请人长春市宽城区民政局。
再审申请人林红因诉长春市宽城区民政局要求发放绩效资金并赔偿损失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长行立终字第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林红申请再审称:民政局出具的信访答复意见书造假,使案件没有及时解决,产生巨大上访费用,拖欠的绩效奖金没有落实。常某出具假证、伪证、干涉司法办案。要求撤销一、二审裁定,追究常茳出具造假答复意见书的法律责任,补偿林红70万元损失,由民政局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绩效奖金是单位根据员工的绩效考核结果给与的奖励。林红要求民政局给付绩效奖金,但民政局应否给付林红绩效奖金,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的规定,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林红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林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林红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吉红
代理审判员 杜鹃
代理审判员 王宇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寻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