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监字第1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凤全,男,汉族,1972年6月30日出生,住长春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石凤英,女,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市规划局,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曲国辉,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威,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长春辰宇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立群,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小华,该公司行政部长。
再审申请人李凤全因诉长春市规划局、长春辰宇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行终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凤全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吉红
代理审判员 杜鹃
代理审判员 王宇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寻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