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终字第5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纪魁,男,1967年8月31日生,汉族,住所地通化市。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增美,女,1969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同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通化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通化市。
法定代表人乔恒,市长。
委托代理人程麟,通化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科长。
委托代理人宋惠玲,通化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法律顾问。
上诉人王纪魁、王增美因与被上诉人通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纪魁以及通化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程麟、宋惠玲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吉红
代理审判员 王翼博
代理审判员 杜鹃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寻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