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增美,王纪魁,通化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裁定书

2016-07-12 18:52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终字第5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纪魁,男,1967年8月31日生,汉族,住所地通化市。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增美,女,1969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同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通化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通化市。

法定代表人乔恒,市长。

委托代理人程麟,通化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科长。

委托代理人宋惠玲,通化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法律顾问。

上诉人王纪魁、王增美因与被上诉人通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纪魁以及通化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程麟、宋惠玲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吉红

代理审判员   王翼博

代理审判员    杜鹃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寻 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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