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602行初11号
原告姜卫家,男,1978年7月24日生,汉族,白山市百佳食品公司职工,现住白山市六道江镇铜矿街道。
委托代理人吴丹,浑江区通沟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程显津,局长。
委托代理人段为民,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徐磊,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副科长。
第三人白山百佳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章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仁成,白山百佳食品有限公司人事科科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卫家诉被告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由第三人白山百佳食品有限公司参加的工伤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卫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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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李 丹
人民陪审员 于秀霞
人民陪审员 张丽君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