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辽西行初字第5号
原告:张光岩,男,住辽源市。
委托代理人:毕超,吉林毕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源市规划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姚大海,该局局长。
第三人:吉林银行矿电支行。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岩诉被告辽源市规划管理局、第三人吉林银行矿电支行不履行保护财产权法定职责一案中,现原告张光岩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光岩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光岩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光岩负担。
审判长 王卫东
审判员 王淑荣
审判员 宋丽娟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