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光岩与辽源市规划管理局申请保护财产权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52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辽西行初字第5号

原告:张光岩,男,住辽源市。

委托代理人:毕超,吉林毕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源市规划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姚大海,该局局长。

第三人:吉林银行矿电支行。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岩诉被告辽源市规划管理局、第三人吉林银行矿电支行不履行保护财产权法定职责一案中,现原告张光岩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光岩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光岩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光岩负担。

审判长  王卫东

审判员  王淑荣

审判员  宋丽娟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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