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203行初7号
起诉人:胡桂红,女,汉族,1971年3月27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汉阳街东风小区8栋2单元2楼2号。
2016年4月13日,本院收到胡桂红起诉状起诉吉林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要求:1、纠正违反《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法规行政行为;2、请判决被告赔偿原告99万元。
经审查,起诉人提交的诉讼材料中未能提供被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文书,无法确认被诉的行政主体及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对胡桂红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晶轶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