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06行初14号
原告杜龙,男,1988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所:吉林省江源区。
被告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地址: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龙与被告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杜龙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 震
人民陪审员 杜晶惠
人民陪审员 于 瑾
二0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欣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