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22行初6号
原告韩永涛,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龙王乡太平池水库一组。
委托代理人张媛静,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安县公安局,地址:农安县农安真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李兴涛,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诚,农安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张明,农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科员。
原告韩永涛不服农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永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翟丽侠
审判员 郭聚毅
陪审员 王中兴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唯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