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忠宇与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道路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52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06行初13号

原告王忠宇,男,1986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所吉林省白山市

被告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地址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宇与被告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 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王忠宇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忠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忠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 震

人民陪审员  杜晶惠

人民陪审员  于 瑾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欣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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