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06行初13号
原告王忠宇,男,1986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所吉林省白山市
被告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地址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宇与被告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 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王忠宇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忠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忠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 震
人民陪审员 杜晶惠
人民陪审员 于 瑾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欣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