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204行初13号
原告张岩升,男,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吉林市松江中路65号。
法定代表人王宗英,局长。
原告张岩升诉被告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行政审批纠纷一案,原告张岩升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船行立初字第2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立案。张岩升不服,提起上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吉02行终7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5)船行立初字第20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予以立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岩升以被告已承诺履行行政义务为由,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岩升自愿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岩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原告张岩升已先行交纳,被告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径行给付原告张岩升。
审 判 长 惠宪民
代理审判员 许婷婷
代理审判员 葛 雪
二0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