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422行审12号
申请执行人:东辽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成礼,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姜世伦,该局科员。
被执行人:任建军,住所地东辽县白泉镇明义村二组。
2016年5月3日申请执行人东辽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其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的东国土资执罚字[2016]T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辽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2月26日作出的东国土资执罚字[2016]T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尚未届,不具备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东辽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东国土资执罚字[2016]T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钱秀珍
审判员 刘 懿
审判员 陈艳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王大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