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绪明诉通化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52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行申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赵绪明,男,住通化市。

委托代理人李文革,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通化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田玉林,市长。

委托代理人程麟,通化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科长。

委托代理人宋惠玲,吉林正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赵绪明因诉通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一案,不服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件基本事实:2012年8月14日,通化市政府作出通市政房征(2012)4号《通化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决定对通化市王八脖子遗址南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赵绪明在该征收范围内拥有砖木结构住宅168平方米(产权证登记168平方米,实测176.25平方米),外接彩钢房259.08平方米,仓房19.62平方米,围墙53.09平方米等建筑,其土地使用证上登记宅基地面积为258平方米。因未能达成补偿协议, 2012年10月9日,通化市人民政府作出通政征补字[2012]第189号《征收补偿决定书》。赵绪明不服该决定,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13年5月15日,省政府经复议维持了该决定。赵绪明仍不服,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了该决定。

赵绪明申请再审称:1、其被征收的砖木结构住宅登记面积是168平方米,但实测面积为176.25平方米,政府应按实测面积给予补偿。2、258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给予补偿。3、对于200平方米牛舍和460平方米牛棚也应给予补偿,还有八头奶牛被政府强行拉走和宰杀,造成损失10多万元,应由政府给予赔偿。5、政府选择评估机构的程序造假,评估价格过低。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政府的补偿决定,并责令政府重新作出补偿。

通化市人民政府提交意见称,1、依据《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应按房屋登记面积,而不是实测面积进行补偿。2、因赵绪明宅基地为集体土地,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已经将1000万征地补偿款拨付给东昌区金厂镇金厂村,赵绪明不应再向政府索要。3、牛舍不在宅基地范围内,不属于附属设施,应由金厂镇按照集体土地占地给予补偿。4、牛棚是光照棚,在现场看并没有光照棚,所以不存在补偿问题。5、通化市政府是对房屋进行征收,奶牛是动产,不在征收范围内,同样不存在补偿问题。6、评估公司依法由被征收人中的多数人选定,不存在政府单方选定的问题

本院认为,(一)吉政办发 〔2011〕8号《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指导意见》第十七规定:“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依据该规定,政府应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赵绪明主张应按实测面积补偿没有法律依据。并且,超出房产证标注面积的8.25平方米面积,政府亦已给付了7021元的货币补偿。(二)2009年吉林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意见》第二条(四)规定:“严格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程序。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原则上要以征地补偿费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村民小组没有能力组织的,由所属村民委员会代为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前,集体经济组织要成立征地补偿费分配工作组,按有关规定制定分配实施方案,及时进行民主公开。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征地补偿费的分配程序。”依据该规定,政府应该把征地补偿费统一支付给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然后再由其发放给村民,故赵绪明要求政府把征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他没有法律依据。(三)赵绪明家的彩钢房、仓房和围墙已按评估价值进行了补偿,赵绪明未能提供客观证据证明补偿不合理。(四)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据此规定,通化市人民政府应对赵绪明主张的牛舍和牛棚是否存在、应否补偿以及补偿多少做出处理。(五)赵绪明主张评估机构的选择造假证据不足。同时,赵绪明虽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但未申请复估,亦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

综上,赵绪明关于撤销原审判决和通化市人民政府补偿决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对于牛舍、牛棚等补偿问题,通化市人民政府应另行调查,并作出是否补偿的决定。奶牛在强迁中的损失赔偿问题应另案提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绪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吉红

代理审判员  杜 鹃

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

二○一六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寻 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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