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耀生诉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再审申请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51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监字第1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田耀生,男,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锦城大街。

委托代理人李延东,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

再审申请人田耀生因诉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行立终字第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田耀生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是对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房屋登记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不是因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提起的诉讼,不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长春市绿园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房屋登记案件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应该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登记房屋位于长春市朝阳区,故田耀生到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田耀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田耀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吉红

代理审判员  杜 鹃

代理审判员  王宇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寻 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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