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船行初字第32号
原告崔万亨,住吉林市。
被告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吉林市松江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崔振林,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大元。
委托代理人刘慧。
第三人刘丽,住吉林市。
第三人刘欣,住吉林市。
原告崔万亨诉被告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刘丽、第三人刘欣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崔万亨以告诉主体有误为由,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崔万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万亨撤回起诉。
审判长 赵 欣
审判员 惠宪民
审判员 周吉英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