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万亨与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刘丽、刘欣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51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船行初字第32号

原告崔万亨,住吉林市。

被告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吉林市松江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崔振林,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大元。

委托代理人刘慧。

第三人刘丽,住吉林市。

第三人刘欣,住吉林市。

原告崔万亨诉被告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刘丽、第三人刘欣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崔万亨以告诉主体有误为由,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崔万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万亨撤回起诉。

审判长  赵 欣

审判员  惠宪民

审判员  周吉英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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