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监字第1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俞迎捷,女,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代理人俞铸华,男,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再审申请人俞迎捷因诉吉林市龙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备案一案,不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立终字第8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俞迎捷申请再审称:在俞迎捷与深圳江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民事判决中均采信吉林市龙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备案行为作为证据认定相关事实,因此该行政行为侵犯俞迎捷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由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企业自主行为,不需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用人单位备案与否并不影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
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俞迎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俞迎捷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吉红
代理审判员 杜 鹃
代理审判员 王宇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寻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