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22行审40号
申请执行人 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农安县农安镇宝安路。
法定代表人 段明利,局长。
委托代理人 郭向伟,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 秦锋,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合隆国土资源所科员。
被执行人 张立成,男,1970年4月21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合隆镇迎新村朱家洼子屯。
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农国土行字(2015)第168号行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5日对被执行人张立成作出农国土行字(2015)第168号行政决定,决定认定:农安县人民政府2015年第七批次(吉国土资耕函【2015】226号)建设项目用地已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为国有,总用地面积为13.8443公顷,共二宗地,二宗地位于合隆镇迎新村。该批次征收土地范围内,有迎新村张立成承包集体土地6500平方米,张立成以补偿标准低为由,拒不领取补偿费,经多次做工作,至今拒不交出土地,致使征地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建设进程。该批次用地在审批过程、征收程序和安置补偿方案方面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已经全部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责令张立成在收到本行政决定书后三日内交出被征收的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5年9月17日向张立成送达。被执行人未按期自动履行。
申请执行人意见:要求法院依法裁决,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意见:我家4口人,我本人有病,仅靠妻子1600元/月的收入生活,小女儿在大学读书,土地征收后不能维持生活,所以要求按照7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农国土行字(2015)第168号行政决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本院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农国土行字(2015)第168号行政决定。由农安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丽侠
审判员 郭聚毅
陪审员 孙芳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马唯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