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602行审28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浑江大街49号。
法定代表人程显津,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铭,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被执行人正基卓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浑江大街170号6楼。
法定代表人邹籍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廷军,该公司法律顾问。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2015年10月23日对正基卓岳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白人社监理字(2015)第1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白人社监理字(2015)第1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我局于2015年9月29日接到正基卓岳有限公司职工高秀娟等390名劳动者到白山市信访局上访,称正基卓岳有限公司未依法支付390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6 938 890.92元。白山市信访局将此案转交白山市劳动监察支队调查处理。我局于2015年9月29日受理,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白人社监询字(2015)36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到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受询问。2015年10月8日被执行人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正基卓岳有限公司欠发工资说明”一份,承认拖欠职工的工资事实。2015年10月9日作出白人社监令字(2015)第34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限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6日前依法支付390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人民币6 938 890.92元。2015年10月19日作了白人社监理告字(2015)第1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白人社监理字(2015)第1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被执行人依法支付390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6 938 890.92元。到期后,经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被执行人辩称,对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白人社监理字(2015)第1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无异议。
经审查,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白人社监理字(2015)第1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被执行人依法支付390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6 938 890.92元。并于当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该决定书现已生效。
本院认为,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行政主管机关,有权针对正基卓岳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白人社监理字(2015)第1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事实清楚、证据依据充分、适用法律及行政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白人社监理字(2015)第1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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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李贵群
审判员 花 明
审判员 李 丹
二○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杨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