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二道江直属分局与天河食品店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51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503行审29号

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二道江直属分局。

法定代表人:孙玉贤,局长。

被执行人:天河食品店。

申请执行人以通国土(强)2015字第024号行政征收决定书,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合议庭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第八十六条、九十三、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准予执行。

审 判 长  肖 峰

人民陪审员  马丽杰

人民陪审员  霍振义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学勇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