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503行审29号
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二道江直属分局。
法定代表人:孙玉贤,局长。
被执行人:天河食品店。
申请执行人以通国土(强)2015字第024号行政征收决定书,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合议庭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第八十六条、九十三、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准予执行。
审 判 长 肖 峰
人民陪审员 马丽杰
人民陪审员 霍振义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学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