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22行初第14号
原告隋增微,农安县人,住农安县。
委托代理人宋莉,吉林理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安县公安局。地址:农安县农安镇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李兴涛,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诚。
委托代理人张明。
原告隋增微不服被告农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将该行政强制撤销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隋增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 翟丽侠
审判员 郭聚毅
陪审员 王中兴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唯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