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梨 树 县 人 民 法 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322行审27号
行 政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梨树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志涛,县长。
委托代理人林英超,梨树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贾翀鹏,梨树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苏德,男,汉族,住梨树镇。
申请执行人梨树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梨政房征补(2015)4号决定。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2016年4月20日举行了听证会,梨树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林英超、贾翀鹏,被执行人苏德到庭参加听证会。
申请执行人称,梨树县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梨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梨树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决定对梨树镇建设小区东区一期、韩洲大路拓路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8日对被申请执行人苏德作出了梨政房征补【2015】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未搬迁,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梨树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梨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的决定及委托书;2、梨树县发改局关于2015年棚户区改造工作是否符合梨树县国民经济年度发展计划的说明;3、梨树县城市规划管理处的规划意见;4、梨树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梨树县人民政府对梨树镇建设小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是否符合梨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复函;5、拆迁补偿款存款凭证;6、房屋调查公示影像;7、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征求意见表评估机构邀请函及公示名单;8、梨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公示影像;9、2015年梨树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听证会记录;10、关于《梨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听证报告;11、2015年建设小区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记录、梨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12、梨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梨政办发【2015】43号梨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梨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及梨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13、梨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梨政发【2015】16号梨树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小区东区一期韩州北大路拓宽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14、关于梨树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及影像资料;15、抽签选定评估机构公证书、房地产估价委托合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评估师资质证书;16、被征收人房屋调查情况及登记表、权属证明、未登记房屋认定单、营业执照;17、被征收人房屋评估报关单及送达回执、评估报告异议书、答疑书、评估报告修改声明及送达回证;18、房屋经办中心与苏德的谈话笔录;19、建设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会议记录;20、梨树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苏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梨政房征补【2015】4号及送达回执;21、催告通知及送达回执;22、关于对苏德房屋征收强制执行风险评估报告;23、梨树县城市房屋强制执行工作预案及对被执行人资金存储证明。
被执行人辩称,对征收程序没意见,但对补偿标准有意见,一、主房27.36平方米以及110平方米车库均建于1984年以前应按正规营业房屋给予补偿;二、我的房屋属于临街商业用房,从事商业活动,评估每平方米3200元过低;三、营业损失每平方米补偿200元不合理,应按每年补偿5万元,补偿10年;四、按照政策规定奖励的20%平方米应该给我;五、15延长米围墙漏评。要求合理补偿。提供证据:证明材料两份,证明背包及西厢房是1983年春天建的(邻居刘永波与瓦匠李万发出具的)。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梨树县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梨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梨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梨政房征补【2015】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认为,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六、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根据裁执分离原则,经本院第十六次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梨树县人民政府申请执行的梨政房征补【2015】4号梨树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苏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执行。由梨树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海峰
审 判 员 赵艳萍
人民陪审员 李晓晶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