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甫与吉林市卫生局履行行政义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51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船行立字第00005号

(2015)船行立字第5号

起诉人:张玉甫,男,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2015年5月18日,本院收到张玉甫起诉吉林市卫生局诉状,载明的诉讼请求为:1、依据行政法规予以原告晋升主任医师;2、由于吉林市卫生局的行政不作为予原告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起诉状载明的事实及理由:原告在职期间,因工作努力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多次编著《结核病防治讲义》及主办“吉林地区防痨学习班”,撰写各级专业论文多篇。荣获“吉林市预防保健系统排头兵》”称号。1995年,吉林市卫生界开展“晋升职称”活动,原告依据吉林市卫生局文件中“对这次荣获排头兵的同志,在今后晋升职称、晋升工资等方面,要给予优先考虑,并作为重要参考条件”的规定,申请晋升主任医师,并填写《吉林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但吉林市卫生局拖延至今未给原告晋职。

经审查起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本院认为,张玉甫原系吉林市结核病防治所副主任医师,属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之规定,张玉甫要求晋升职称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办理。张玉甫对吉林市卫生局不予晋职的行为不服,要求吉林市卫生局为其晋升主任医师,其已依公务员法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应当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不应提起行政诉讼。现张玉甫来院讼请要求吉林市卫生局为其晋升主任医师并赔偿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之规定,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即使张玉甫的起诉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张玉甫提起诉讼自吉林市卫生局对其不予晋升职称起至今已超过五年,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故对张玉甫的起诉本院亦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张玉甫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潘 威

审判员  魏艳华

审判员  孙立伟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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