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敏与公主岭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51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行终91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 李秀敏,女,汉族,1968年10月12日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上诉人李秀敏诉公主岭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行立初字第14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李秀敏提出上诉称,申请人系经过正式的行政程序并依法依规取得县教育行政部门正式颁发“民办教师任用证书”的民办教师,且经过县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的各种考试考核和继续教育培训,取得各种教育教学资格证和教学合格证,并各自取得相应的中小学职称。属于国家认定的合格民办教师。可至今没有享受到国家有关民办教师退养权利或工作人员退休权、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权利或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九款、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请求公开以下“民办教师有关政府信息” 1、我市认定民办教师的截止时间及其依据;2、1986年12月31日以前我市参加民办教师工作的民办教师人数及花名册;3、1995年之前由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民办教师任用证”的民办教师人数及花名册;4、1995年以后重新换发《民办教师准用证》的民办教师人数及花名册、代课教师人数及花名册;5、将《民办教师任用证》换发为《民办教师准用证》的标准、目的和依据是什么?6、历年来“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人数及花名册,有无代课教师转公办教师,如有,则又是多少代课教师转公办教师;7、1995年、1996年、1997年、1998年、1999年上报市教育局及省教育厅民办教师人数及花名册、省市教育厅(局)下达的民转公指标数,以及自1995年到2000年全县每年教师编制数;8、对那些持有由县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民办教师任用证》而没有换发《民办教师准用证》但获得相关教育职称,在1999年和2000年没有转为公办教师的民办教师所采取的安置办法及其依据。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既不给予书面答复,也不说明理由。上诉人于2015年12月28日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四行立初字第140号行政裁定。上诉人认为: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是民办教师相关政府信息制作与保存机关,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原本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相关措施落实情况应给予主动公开,可公主岭市人民政府一直没有公开。上诉人是民办教师,申请公开的信息关系到申请人的切身利益,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应给予公开或作出书面答复。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权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该立案并依法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立案并依法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本案中,上诉人李秀敏申请公开的事项即为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故李秀敏的诉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妥。

综上,上诉人李秀敏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天蓝

代理审判员   杨丽娜

代理审判员  孙 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齐小媛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