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秀芬诉抚松县人民政府撤销土地使用证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51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6行终19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秀芬,女,1947年12月1 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

委托代理人:孔祥发,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秀芬不服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5)抚行立初字第5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李秀芬于2015年11月6日起诉要求撤销抚松县人民政府于1988年4月6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松支公司(原露水河镇保险公司)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德天

审判员  迟吉岩

审判员  王淑艳

二0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张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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