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6行终19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秀芬,女,1947年12月1 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
委托代理人:孔祥发,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秀芬不服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5)抚行立初字第5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李秀芬于2015年11月6日起诉要求撤销抚松县人民政府于1988年4月6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松支公司(原露水河镇保险公司)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德天
审判员 迟吉岩
审判员 王淑艳
二0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