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国土资源局与李仁海行政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50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582行审93号

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宋建林,局长。

被执行人李仁海,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集国土责交字(2015)第016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本院审查查明:按照集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集安市人民政府依法征收集安市太王镇下解放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8.6976公顷(2012年第6批次吉国土资耕函【2012】435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28.0997公顷(2012年第11批次吉国土资耕函【2012】967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53.3940公顷(2012年第12批次吉国土资耕函【2012】766号),用于中朝界河经济合作贸易区项目建设。2015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李仁海送达了集国土责交字(2015)第016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仁海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位于集安市太王镇下解放村九组、去检查站水泥路东侧,新建堤防北侧1466.67平方米的大田地(12批次)、去江沿水泥路东侧,新建堤防北侧120平方米的菜田(11批次)上的农作物自行铲除。被执行人李仁海没有按照《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要求和期限将依法征收的土地交付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国土资源局。2016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李仁海下达了《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李仁海自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集国土责交字(2015)第016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规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集国土责交字(2015)第016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李仁海应履行集国土责交字(2015)第016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所规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集国土责交字(2015)第016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即责令被执行人李仁海将位于集安市太王镇下解放村九组、去江沿水泥路东侧,新建堤防北侧120平方米的菜田(11批次)交付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国土资源局的内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移交本院执行机构,按集国土责交字(2015)第016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规定的内容依法强制执行。

审判长  王艳明

审判员  宋长国

审判员  金政男

二O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斯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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