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双行非执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双阳分局,地址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高学福,系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明明,系该分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高永刚,系该分局执法监察大队科员。
被执行人长春市万赫翔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鹏,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双阳分局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国土资双(监)罚 [2014]8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双阳分局针对被执行人长春市万赫翔牧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在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幸福村二社集体土地上建2楼一座、3楼一座、牛舍基础一栋,总占地面积2209平方米,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长国土资双(监)罚 [2014]84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的内容为: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209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占地面积880平方米砖混结构二楼、727平方米砖混结构三楼、602平方米牛舍基础。
2、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即:2209平方米X 5.00元/平方米=11045.00元。
该处罚决定作出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内容,缴纳罚款11045.00元。对第1项内容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自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双阳分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中的第1项。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双阳分局违法案件会审记录,确认2009年长春市万赫祥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鹏与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幸福村二社社员徐国禄达成合作协议,由徐国禄出地,由张鹏经营建设,建设牧业有限公司,并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得知被执行人已取得220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牛舍基础均建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虽然被执行人占地总面积为2209平方米,但从现有证据看,被执行人已经合法获得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由于房屋与所占用的土地具有不可分性,所以没收房屋就等于同时没收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因该土地系奢岭街道幸福村集体所有,使用权归被执行人。因此,没收房屋不仅侵害了被执行人的利益,同时也侵害了合伙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强制执行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双阳分局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长国土资双(监)罚 [2014]84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209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占地面积880平方米砖混结构二楼、727平方米砖混结构三楼、602平方米牛舍基础)。
如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弛亮
审判员 任国杰
审判员 张文献
二O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