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82行初1号
原告安启涛,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张哲峰,吉林申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树市公安局,地址榆树市新民大街。
法定代表人高广野,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和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启涛诉被告榆树市公安局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安启涛以被告榆树市公安局撤销了榆公(郊)行戒呈字(2014)第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解除了对其强制戒毒措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启涛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启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启涛负担。
审 判 长 申家超
代理审判员 李晨声
人民陪审员 佟玉英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思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