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582行初14号
原告朴哲赫,男,1986年9月12日生,朝鲜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集安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于宝成,主任。
委托代理人董志光,集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和解、辩论、代领法律文书。
原告朴哲赫诉被告集安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朴哲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金政男
人民陪审员 潘桂波
人民陪审员 王德成
二O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斯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