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22行初10号
原告肖树贺,,现住农安县。
委托代理人张希哲,吉林申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安县公安局。地址:农安县农安镇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李兴涛,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诚。
原告肖树贺不服被告农安县公安局公安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农安县公安局撤销了其作出的对原告肖树贺强制戒毒决定,原告2016年5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树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 翟丽侠
审判员 郭聚毅
陪审员 王中兴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马唯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