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4年长行辖字第00016号
通 知 书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吉林吉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起诉人称于2014年6月4日曾向你院起诉,你院在法定期限内未予以立案受理亦未作出不予受理裁定。起诉人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请你院对吉林吉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法作出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2014年长行辖字第00016号
通 知 书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吉林吉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起诉人称于2014年6月4日曾向你院起诉,你院在法定期限内未予以立案受理亦未作出不予受理裁定。起诉人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请你院对吉林吉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法作出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