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武诉东辽县国土资源局不作为行政再审审查裁定书

2016-07-12 18:48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监字第1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德武,男,汉族,1967年11月5日生,住辽源市龙山区福镇街四委七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辽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成礼,局长。

刘德武诉东辽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查处职责、要求确认行政答复违法一案,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辽行终字第21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德武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德武申请再审称:1.东辽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刘德武申请<关于土地被非法占用和破坏的土地执法查处申请书>的答复》未加盖公章,属于行政程序违法,原审法院遗漏该项诉讼请求。2.东辽县国土局不承认原告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未查清非法占地和翻耕事实,并未履行查处职责,原判认定被告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是错误的。

经本院审查认为:(一)与本案有关的“营丰一级公路辽源段乌龙取土场”宗地(13779.2M2)已于2006年1月登记在辽源市公路管理处名下,辽源市公路管理处是该宗土地合法使用权人,东辽县国土资源局告知刘德武其“不享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现行土地管理法未规定土地主管部门负有土地侵权案件的查处职责,东辽县国土资源局告知刘德武通过其他程序解决符合法律规定。(三)收到《关于土地被非法占用和破坏的土地执法查处申请书》后,东辽县国土局先后实施调查、核实、踏查、答复等行政行为,履行了相应职责,刘德武主张被告不作为与事实不符。(四)公路建设单位取土、附近村民翻耕不属于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的“非法占地”行为,刘德武请求东辽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6条、第76条进行查处的依据不足。(五)针对刘德武提出的申请,东辽县国土资源局以口头形式答复刘德武并无明显不妥;交给刘德武的书面答复与口头答复内容一致,该书面答复未加盖公章属实,但不属于行政违法情形;原审法院未回应刘德武提出的该项主张,不属于遗漏诉讼请求。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刘德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德武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沈海蛟

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

代理审判员  刘家利

二○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春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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