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722行审15号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住所:长岭县长岭镇岭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荣某某。
被执行人巨宝山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秦某。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岭县国土资源局长国土资执罚[2015]8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本院认为,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其作出的长国土资执罚[2015]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王维利
审 判 员 刘国军
人民陪审员 李艳波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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