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国土资源局与巨宝山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48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722行审15号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住所:长岭县长岭镇岭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荣某某。

被执行人巨宝山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秦某。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岭县国土资源局长国土资执罚[2015]8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本院认为,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其作出的长国土资执罚[2015]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王维利

审 判 员  刘国军

人民陪审员  李艳波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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